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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告    發佈日期:2009/12/29


晶片護照延後至99年3月1日調漲



有鑑於近日國人趕辦護照案件激增,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本(28)日通過決議,考量農曆春節假期係國人出國旅遊、探親之高峰,為體恤民眾,建請外交部延後至99年3月1日調整護照收費標準。由於立法院朝野兩黨委員在申請護照人潮超乎預期之情況下一致作此要求,外交部經綜合考量後,立即協商相關機關同意將上述收費標準實施日期修正為99年3月1日,以順應殷切民意,並符依法行政原則。
外交部表示,為加強護照安全,外交部已自97年12月29日起發行晶片護照,並將97年12月29日至98年12月31日訂為晶片護照宣導期,期間護照規費維持不變。本年內曾多次透過新聞媒體周知社會大眾,復於10月12日至12月18日舉辦抽獎活動,贈送幸運得主與護照規費等值禮券,鼓勵民眾儘量提早辦理。年底前最後兩週,並且機動調增人力、加設活動桌椅提供民眾填寫表格及延長收件時間至晚間7時等,以資便民。
晶片護照運用最新科技將增加製作成本,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外交部早於97年12月26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將一般10年效期晶片護照規費訂為新台幣1,600元,並依據立法院決議將本(98)年訂為宣導期收費維持不變。全案並於98年9月25日經立法院完成備查,因此延後實施必須先修正「護照規費收費標準」。外交部基於對立法院之尊重並考量申請民眾之安全與便利,爰以最快速方式修正前述法規,將實施日期延至明(99)年3月1日並訂於本月(12)月30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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